债权转让联合公告
湖北***有限公司、翟**、李**、河北***有限公司:
转让方****股份有限公司已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有限公司、翟**、李*、河北**有限公司持有的债权项下拥有的全部权益,即对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主债权对应的保证、 抵押、质押等从权利和其他附属权益)依法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2101031***2724)。
现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才丽华联合公告你们,自公告之 日起请你们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 73号《民事判决书》向受让人才丽华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方:**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
联系人:*** 电 话 :
2 0 2 5 年 6 月 2 5 日
同步刊发报纸:《山东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