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2020 年 9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2020〕242 号,以下简称 242 号文件)。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法院公告发布的及时性、规范性有了很大程度提高,但发布周期长、受众面较窄、规范性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有时还比较突出,制约了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让人民法院改革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法院执行 242 号文件发布公告管理工作作出进一步完善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公告发布网络化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除应在报纸上刊登的法定类型法院公告外,《人民法院报》不再刊登法院公告,法院公告全部刊登在中国法院网(子网站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发布的公告同步推送到知名网络媒体平台,实现即时转发、快速传播和便捷查阅。其他媒体发布法院公告原则上通过网络发布。
二、严格限定公告发布媒体范围
242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刊登公告的媒体原则上应是 “在全国范围具有传播力、影响力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经研究,确定 18 家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包括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社、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科技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中国新闻社、学习时报社、工人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农民日报社、法治日报社)和 3 家中央政法新闻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检察日报社、公安部新闻传媒中心)的主要报纸及其主要网络媒体平台为 “在全国范围具有传播力、影响力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述 “18+3” 家的主要报纸及其主要网络媒体平台为发布法院公告的媒体平台,人民法院不得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法院公告。
三、实现办案系统与公告管理系统对接
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将办案系统与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的公告管理系统直接对接,实现法院公告数据的双向流动,让公告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回传汇聚,保证办案人员在办案系统中直接顺畅办理、发布、查询和保存公告,积极发挥公告数据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作用。
四、强化规范化考核管理
242 号文件是规范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基础性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落实 242 号文件的规定,将公告发布工作纳入审判流程管理进行考核,加强日常巡视监督,确保 242 号文件要求落实落地。各级人民法院要对媒体发布公告是否规范进行审查,对于违反公告发布要求、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媒体,不得再通过该媒体发布公告,以确保公告发布的规范、及时、权威。
五、其他要求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人民法院,同时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注意总结经验,完善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在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 12 月 27 日
2023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3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2023 年 12 月 28 日印发